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依法自主办学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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