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市时不报告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