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接收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入会的,随意开除会员的,或者明知会员超经营范围从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