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