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和出市代表违反本规定、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航运交易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进场交易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