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航运交易所会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获取利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