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
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在交易价格暴涨或者暴跌时,航运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或者最低价,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交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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