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航运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手续费的标准由航运交易所提出方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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