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会员应当将本企业的运价报航运交易所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