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和以协商方式进行船舶买卖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