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1996-10-03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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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 第七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 第八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 第九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 总...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 第十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会员资格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 第十三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在场... 第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 第十五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六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 (一)水路货物运输; (二)港口业务; (三)船舶租赁; (四)船舶买卖; (五)国... 第十八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除外。 第十九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非会员企业可以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代表本企业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场外交易; (二)制造或者... 第二十一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和以协商方式进行船舶买卖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证。 第二十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会员应当将本企业的运价报航运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航运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手续费的标准由航运交易所提出方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第二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 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在交易价格暴... 第二十五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会员发布航运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航运交易所会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获取利益,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导致航运交易所停市时,理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和出市代表违反本规定、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航运交易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视情节给...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航运交易所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 第三十一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将运价报备案或者不执行报备案的运价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 第三十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接收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入会的,随意开除会员的,或者明知会员超经营范围从事... 第三十三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交易范围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市时不报告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给会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