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
(一)水路货物运输;
(二)港口业务;
(三)船舶租赁;
(四)船舶买卖;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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