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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