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