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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