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导致航运交易所停市时,理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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