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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