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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