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专利代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