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与专利有关的业务,但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