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