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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