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