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专利代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