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