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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