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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