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