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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