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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