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