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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