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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