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通过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集中收集、储存零散工业废水,并检查和维护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收集储存或者委托给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得将零散工业废水用作生活用水或者稀释后用作生活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