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九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九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零散工业废水产生、收集、储存和转移的管理制度;
(二)确定零散工业废水负责岗位和负责工作人员;
(三)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查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风险;
(四)建立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台账,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生产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业废水的种类、日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和转移时间等数据。
(一)建立零散工业废水产生、收集、储存和转移的管理制度;
(二)确定零散工业废水负责岗位和负责工作人员;
(三)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查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风险;
(四)建立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台账,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生产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业废水的种类、日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和转移时间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