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第二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零散工业...
第三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
第六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信用监管体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
第七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第八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零散工业...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九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九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零散工业废水产生、收集、储存和转...
第十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零散工业废水储存设施应当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建造位置应当便于转移运输,...
第十一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通过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集中收集、储存零散工业废水,并...
第十二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安装工业用水水表、储存量计量设...
第十三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零散工业废水交由具备处理能力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转...
第十四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内预设暗口...
第十五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载明零散...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配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
第十七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建立零散工业废水处理管理台账,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
第十八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及时更新落后或者老化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设备,提...
第十九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罐式车或者其他达到密封性要求的货车,车辆应当安装水量...
第二十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与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签订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协议时,应当检测零...
第二十一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检测或者转移废水时,发现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
第二十二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得接受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委托,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
第二十三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在零散工业废水处置设施内安装零散工业废水处理量计量设备,在...
第二十四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对收集的零散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存在...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生产性日用水量,以及...
第二十七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导致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存...
第二十八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收集储存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
第二十九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安装工业用水水表、储存量...
第三十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将全部或者部分零散工业废水未经转移处理直接排放的,由...
第三十一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未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
第三十二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接受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委托,将危险废物与零散...
第三十三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
第三十六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