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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