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