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工作指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