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零散工业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是指从事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排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生产性用水量,是指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产生零散工业废水的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水量;
(四)零散工业废水日均产生量,是指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一年内日平均产生的零散工业废水量;
(五)零散工业废水储存量,是指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在零散工业废水储存设施中储存的零散工业废水量;
(六)零散工业废水转移量,是指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交付转移至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的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储水罐的零散工业废水量;
(七)零散工业废水收集量,是指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派出的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从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收集到的零散工业废水量;
(八)零散工业废水运输量,是指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派出的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将零散工业废水运输至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设立的污水处理厂时卸除的零散工业废水量;
(九)零散工业废水处理量,是指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将收集运输转移回的零散工业废水排入零散工业废水处置工艺流程的零散工业废水量;
(十)达标排放量,是指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将收集运输转移回的零散工业废水经处置工艺流程处理达标后排出的水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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