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对收集的零散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