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得接受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委托,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转移处理;不得在转移运输途中倾倒或者喷洒零散工业废水。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转移零散工业废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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