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与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签订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协议时,应当检测零散工业废水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转移处理水质要求。接收零散工业废水时,可以检测零散工业废水是否符合约定的转移处理水质要求;检测不符合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与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约定的转移处理水质要求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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