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