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导致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存在滴、漏、渗、溢现象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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