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生产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业废水的种类、日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和转移时间等数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