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安装工业用水水表、储存量计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