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内预设暗口或者安装旁通阀门;
(二)在地下铺埋偷排暗管或者铺设偷排暗渠;
(三)擅自更改、移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的位置;
(四)将全部或者部分零散工业废水未经转移处理直接排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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