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配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水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二)配备符合本条例要求的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
(三)建立完善的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
(四)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配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水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二)配备符合本条例要求的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
(三)建立完善的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
(四)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