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载明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明确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储存和转移要求。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登记表中载明零散工业废水的转移量和转移去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