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未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转移量,零散工业废水收集量、运输量、处理量、剩余储存量、达标排放量以及每日的水质检测结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